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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過不久就是報稅季,安永(EY)表示,因應《災害防救法》上路,去年南台大地震時,營利事業若透過伊甸基金會、世界展望會等機關團體捐款賑災,今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,只要準備好單據,即可以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,金額無上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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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(21)日舉辦「最新稅務法令更新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變動與注意事項」研討會,協助企業快速掌握申報重點,降低申報錯誤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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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表示,針對企業「捐贈」部分,現行稅法規定,企業對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設立的賑災專戶之捐贈,若有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、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,作為捐贈收據或憑證,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;但透過民間團體捐贈給受災戶,雖可做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,但以企業所得額10%為上限。此外,楊建華表示,根據去年4月生效的《災防法》,考量104年發生的蘇迪勒颱風、杜鵑颱風同樣造成生命身體財產損失,為貫徹立法意旨,並協助受災戶儘速重建家園,明定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10,可回溯至104年8月6日生效。其中,第44條之3就指出,營利事業透過指定的機關、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,得於申報所得稅時,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,不受金額的限制,也不適用《所得稅法》第36條的規定。受回溯適用條款影響,財部官員表示,營利事業若在上述兩個颱風時,透過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的民間機關捐贈救災,其所得稅雖已於去年5月時結算申報,但若能舉證相關單據,且捐贈額超過企業所得額10%,超過部分可依規定認列。不過官員認為,很少企業捐贈額會超過營業額10%,且要證明該筆捐款全數用於災區亦有其困難度。(工商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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